胡某、吉胡阿育各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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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344号案件名称
胡某、吉胡阿育各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胡某;吉胡阿育各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344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男性,2011年10月8日出生,住甘孜州九龙县。法定代理人:耿某,女性,1985年3月19日出生,住甘孜州九龙县。被执行人:吉胡阿育各,男性,1987年1月29日出生,住冕宁县。。本院在执行胡某与吉胡阿育各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12000.00元,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长期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3433执3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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