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1、包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3民初3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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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3民初3039号案件名称
祁某1、包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祁某1;包某;祁某2;李某;长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93民初3039号原告:祁某1,男,汉族,1952年12月25日生,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清,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包某,女,汉族,1954年9月19日生,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清,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祁某2,男,汉族,1980年12月12日生,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北区。被告:李某,女,汉族,1985年8月13日生,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北区。第三人:长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系该单位员工。原告祁某1、包某与被告祁某2、李某、第三人长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祁某1、包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1、包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1、包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113元,减半收取计5056.5元,由原告祁某1、包某负担。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 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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