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营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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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222民初2599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营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营镇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599号原告:张某某,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林,民和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营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李某某,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系该镇副镇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营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张福海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张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张福海负担。 审判员 董昌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芳书记员 白芬英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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