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作斌、李玉茂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1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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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1475号案件名称
李作斌、李玉茂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作斌;李玉茂;崔红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1475号申请执行人李作斌,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玉茂,男,汉族。被执行人崔红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作斌与被执行人李玉茂、崔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7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李玉茂、崔红梅向申请执行人李作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玉茂、崔红梅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确认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玉茂、崔红梅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工商无注册信息,无证券账户,互联网金融无存款,银行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3.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玉茂、崔红梅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期限为12个月。4.本院到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玉茂、崔红梅无住房公积金。5.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李玉茂名下有车辆,因车辆无法找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玉茂、崔红梅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玉茂、崔红梅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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