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卜某记、王某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0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082号
  • 案件名称

    卜某记、王某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卜某记;王某青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卜某记,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被执行人:王某青,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卜某记与被执行人王某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私下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卜某记向我院书面提交撤回对王某青的执行申请。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已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10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朴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松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