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国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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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434号案件名称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国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国良;孙毕方;李国文;肖贵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43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348431629,住叙州区柏溪镇翠柏大道432号。被执行人:李国良,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6410198256,住四川省叙州区普安镇大里村月亮组。被执行人:孙毕方,女,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6306168225,住四川省叙州区普安镇大里村月亮组。被执行人:李国文,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550328823X,住宜宾市翠屏区正和.金帝左园B区2幢2324层2302号。被执行人:肖贵莲,女,1956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5612118221,住宜宾市翠屏区正和.金帝左园B区2幢2324层230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国良、孙毕方、李国文、肖贵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国文名下有一辆林肯牌的车辆(车牌号:川Q00876,车辆识别代码:60825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国文名下有一辆林肯牌的车辆(车牌号:川Q00876,车辆识别代码:608253),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根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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