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承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3民初2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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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民初2659号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承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安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承凯;刘俏;张连周;袁友香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3民初2659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紫薇路79号。法定代表人:谌灿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众,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邓承凯,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化县马路镇折尔村第七村民组155号。被告:刘俏,女,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化县马路镇折尔村第七村民组155号,现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棉麻公租房3栋3单元511。被告:张连周,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马路镇南溪村中一村民组。被告:袁友香,女,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马路镇南溪村中一村民组。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承凯、刘俏、张连周、袁友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42元,减半收取1271元,由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新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段方献书 记 员 夏 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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