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尚欧华林家具有限公司、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79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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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7908号之一案件名称
成都尚欧华林家具有限公司、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成都尚欧华林家具有限公司;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79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尚欧华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府新区邛崃产业园区羊横三路四号。法定代表人:张胜军。被执行人: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街64号。法定代表人:罗力。成都尚欧华林家具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2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749296.80元及利息、执行费9892.97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2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靖执行员 严 辉执行员 吕 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依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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