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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鸡园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2执1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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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82执1674号
  • 案件名称

    倪鸡园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倪鸡园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2执1674号 被执行人:倪鸡园,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倪鸡园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8)浙0482刑初67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要求被执行人倪鸡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0元,退赔款4410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倪鸡园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倪鸡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倪鸡园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倪鸡园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倪鸡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倪鸡园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刑期至2021年10月21日止。被执行人倪鸡园因犯诈骗罪,目前正在服刑,暂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执行款54103元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倪鸡园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倪鸡园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现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刑事判决所确定的罚金和退赔款应当履行,但追缴罚金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和退赔款的义务;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苏阳 人民陪审员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戴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育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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