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艳枚、殷绪海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9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执943号案件名称
易艳枚、殷绪海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易艳枚;殷绪海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81执943号申请执行人:易艳枚,女,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殷绪海,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艳枚与被执行人殷绪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81民初15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正在拍卖被执行人殷绪海的房产,执行过程较长,待拍卖被执行人殷绪海的房产后再参与分配领取执行案款,申请执行人易艳枚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81民初15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先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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