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开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118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初1187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开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开志;姚桂群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初1187号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中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3839887X1。法定代表人:蒲少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敦树,男,该公司职员。被告:何开志(曾用名:何开智),男,1982年2月5日出生。被告:姚桂群,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开志、姚桂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元,由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罗勇代理书记员  杨懿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