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庆国、常青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11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1170号案件名称
赵庆国、常青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赵庆国;常青志;赵晓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赵庆国,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执行人:常青志,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永勤乡新光村。被执行人:赵晓惠,女,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拜泉镇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庆国与被执行人常青志、赵晓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民初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欣航审判员 刘铁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兆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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