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宁、白建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30执恢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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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恢227号案件名称
梁宁、白建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梁宁;白建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30执恢227号申请执行人梁宁与被执行人白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30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白建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26000元及225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白建强农行工资扣划给申请执行人偿还22000元,于2021年9月7日通过对被执行人白建强住房公积金扣划4515元偿还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白建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290元由申请执行人白建强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白建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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