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平、于宏伟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3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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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3668号案件名称
王建平、于宏伟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建平;于宏伟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366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平,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执行人:于宏伟,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平与被执行人于宏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0025元及相关利息,上述金额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路东波审 判 员 冯 凯代理审判员 李愿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雨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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