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兵、刘彩英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3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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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3395号案件名称
冯海兵、刘彩英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冯海兵;刘彩英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3395号申请执行人:冯海兵,男,1991年11月17出生,汉族,住杨井镇白庄村六组7号,身份证号码:612726199111176016。被执行人:刘彩英,女,1995年9月23出生,汉族,住定边县东环路与十里沙交叉路口齐师牙科三楼,身份证号码:612726199509230222。申请执行人冯海兵与被执行人刘彩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民初383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刘彩英向申请执行人冯海兵返还5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7元。但被执行人刘彩英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8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彩英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均有银行存款账户,现予以冻结。经反馈被执行人刘彩英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无注册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于2021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刘彩英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在定边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彩英房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刘彩英无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刘彩银公积金账户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刘彩英无公积金账户信息。6、本院于2021年9月14人前往被执行人刘彩英户籍所在地定边县油房庄村民委员会查询被执行人刘彩英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刘彩英无可供执行财产。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彩英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冯海兵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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