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玲、梁海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21执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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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执899号案件名称
姜春玲、梁海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姜春玲;梁海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21执899号申请执行人:姜春玲被执行人:梁海龙本院在执行姜春玲与梁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海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彦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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