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清成、白红军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10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民初1073号案件名称
白清成、白红军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白清成;白红军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30民初1073号原告:白红军,男,1967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清涧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白清成,男,1963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白红军与被告白清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特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苏 玲人民陪审员 王进兰人民陪审员 惠彩红 二0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董国强 20210830107319670512XXXXXXXXXXXXXXXXXX19630907XXXXXXXXXXXXXXXXXX202107061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吉林省永盛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280号 下一篇 付艳秋、王耀东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12执保5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