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英、杨贵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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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876号案件名称
田英、杨贵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田英;杨贵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876号申请执行人:田英,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修文县扎佐镇新庄村一组。被执行人:杨贵霞,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香树路422号。本院在执行田英申请执行杨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6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贵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田英借款本金1827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被执行人杨贵霞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田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贵霞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后,杨贵霞仍未履行偿还义务。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杨贵霞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杨贵霞银行存款5533.4元,本院已依法扣划,且冻结其银行账户,登记在杨贵霞名下的贵DJJ732、贵DTC253摩托车未能实际控制,无工商登记信息。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杨贵霞位于德江县青龙街道香树路的不动产产权证号为201400151房屋已轮候查封。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田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法官助理 安明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宁雄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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