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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全民、黄新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326民初1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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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1089号
  • 案件名称

    赖全民、黄新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赖全民;黄新建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326民初1089号原告:黄新建,男,生于1969年6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X被告:赖全民,男,生于1966年4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宝鸡民兴碳酸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眉县,现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黄新建诉被告赖全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运输费用5.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长期从事货物运输部的个体业主,被告从事大白粉加工经营。原告给被告所加工的大白粉联系运输,原告是个体工商户,信息部没有车,就是搞中介,介绍车辆,收取介绍费。当时发货过去后,如果是被告这方承担运费,有时被告暂时没有钱支付就给我说让我代付,司机把货单拿回来给我,我就代付了该运费,所以运费就由原告代付了。截止2014年10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总计欠原告垫付运费5.8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尔后原告凭被告出具的欠据就欠款逐年多次予以催促,被告于2017年3月、2019年3月先后两次向原告付款2000元,就余款5.6万元,借故推诿至今。无奈,原告唯状诉被告于贵院,请求判如所请。如果被告在2014年条据行成后,如有支付依据,我就认可。条据形成后,只要是被告向我支付的运输从起诉的金额中扣除。我们的债务是原告垫付的运费,被告提说税票,如要求开税票,被告应该承担税金。被告辩称,原告说是2014年在他哪发的货,被告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就这些运费原告需向被告提供正式税票。2014年我们算帐后打的条子,有一天原告说要换条子,被告有事没有换,被告说不会欠原告钱。为了这事还请他吃饭,说俩人的债要算帐,只是被告有事现在不能换条子。因为其他外欠帐,被告资金周转出现问题。现在情况也不允许给原告还钱。为向被告要钱,原告煽动其他的债权人起诉。原告还打电话和被告妻子在电话里吵架,令被告非常气愤。原告私自把货拉出去,给被告的运货单没有托运人签字,要求原告将发货的信息向被告提交。原告只为了挣中间费不管货款的收回,导致现在还有70多万元的货款没有收回。原告的第一辆车都是被告给买的,这说明双方是长期合作关系。就欠原告的钱不是不认,只是帐没有算清,条子形成后,被告还向原告转过几笔钱,需扣除。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从事货物运输信息部的个体业主,被告从事大白粉加工经营。原告给被告所加工的大白粉联系运输信息,被告承担运费,有时货到后,被告会口头要求原告先帮自己垫付运费,截止2014年12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总计欠原告垫付运费5.8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据,欠据载明:“黄新建人民币五万捌仟元整”被告签名。同时分别于2017年3月29日在该条据上注明:属实未冲减;2019年3月12日再次注明欠条属实,冲减后更换条据。结算出具条据后,被告先后于2015年2月14日支付1500元、7月15日支付2430元、2017年1月27日支付3000元、2018年11月8日支付3000元,加原告自认被告2017年3月、2019年3月分两次支付2000元,共计11930元,对余款4607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垫付运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及银行转账交易明细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货运信息部经营者,对被告的货物运输提供的是一种中介服务。在中介服务过程中,原告替被告垫付运费,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支付垫付运费,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应开具税票,由于事先双方对开具税票问题没有约定,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赖全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黄新建垫付运费460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赖全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120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占彬  审  判  员    杜  娟人民陪审员    李晓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敏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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