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强、薛先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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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560号案件名称
高强、薛先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高强;薛先芳;薛天星;薛先芳;高强;薛天星;合阳县盛唐物流有限公司;合阳县盛唐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4执560号申请执行人:合阳县盛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MA6Y20MD6Y。法定代表人:吕建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红,系合阳县盛唐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薛天星,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韩城市。被执行人:薛先芳,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韩城市。被执行人:高强,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韩城市。申请执行人合阳县盛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天星、薛先芳、高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524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薛天星、薛先芳、高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阳县盛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合阳县盛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车款208271.3元、利息69572.16元、服务费1800元、代付赔偿款107642.5元,合计387285.9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3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从被执行人高强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XXXXXXX5692_156_1账户扣划23640元,从被执行人薛先芳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XX7271账户扣划2148元,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XX1620账户扣划700元, 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扣划1512.19元,2021年8月31日从被执行人高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账户[email protected]扣划9459.84元,以上合计37460.03元,支付执行费5816元,下剩31644.03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商、保险、证券部门均未反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传统调查,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被执行人薛天星、薛先芳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共执行37460.03元,缴纳执行费581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1644.0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524执5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宏审 判 员 王林祥审 判 员 张占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康 凯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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