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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兴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6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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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62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兴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兴军;余海霞;黄卫东;李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6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连堂。委托代理人王德荣。被执行人王兴军,男,生于1966年8月2日。被执行人余海霞,女,生于1976年12月15日。被执行人黄卫东,男,生于1967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李玲,女,生于1968年2月19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兴军、余海霞、黄卫东、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0)陕0703民初16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王兴军、余海霞自愿于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6月21日前的借款利息48090元,于2021年1月30日之前偿还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000元以及2020年6月21日后的利息。黄卫东、李玲自愿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781元,减半收取6891元,王兴军自愿负担。履行期限届满后,王兴军、余海霞、黄卫东、李玲未履行义务,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王兴军名下账户均已被其他案件冻结,余海霞有存款78.79元,本院以依法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黄卫东名下有存款51224.03元、李玲名下有存款7698.64.元,合计58922.67元,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2021年9月16日,经被执行人黄卫东、李玲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卫东、李玲支付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生活费24000元,并将其余34922.6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本院通过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郑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黄卫东名下有住房公积金,本院已依法扣划其公积金账户962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信息、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王兴军名下登记有陕FM1619、陕F93339、陕FCC015、陕F2098C、陕F00567、陕F8P311、陕FP9135、陕8P300汽车共8辆,均有在先查封信息,本院作轮候查封。5、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黄卫东名下有位于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东大街卷烟厂(公主花园)24幢3-605室房屋,系经济适用房;李玲名下位于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冷水路以西,石燕路以南阳光新居3幢3-210室房屋,系保障性住房;以上两处房屋本院已查封,但因政策所限,并未处置。另查到王兴军、余海霞名下位于南郑县城北一路马家坪4组798号H幢201室房屋已于2018年8月22日登记注销,故本院未能查封。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兴军、余海霞、黄卫东、李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31201.46元,向被执行人黄卫东、李玲支付生活费(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24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龙海东审判员  吴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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