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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邹琼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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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134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邹琼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邹琼剑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134号原告: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上梅镇大汉西路。负责人:付翠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莹,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逸,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邹琼剑,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与被告邹琼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以被告邹琼剑已部分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邹琼剑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邹琼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刘仁东代理书记员  张玭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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