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刘春燕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202财保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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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02财保344号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刘春燕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刘春燕;万初岩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02财保344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80645727。负责人沈世强,行长。被申请人:刘春燕,女,汉族,1977年4月1日出生,住青岛市即墨区。被申请人:万初岩,男,汉族,1976年1月26日出生,住青岛市即墨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春燕、万初岩名下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自有财产为上述查封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春燕、万初岩名下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悦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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