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海外农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纪中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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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424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海外农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纪中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海外农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纪中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42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海外农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法定代表人:李继臣,总经理兼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赵纪中,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吉林省海外农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赵纪中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439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赵纪中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吉林省海外农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款7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赵纪中负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长期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4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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