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分公司、魏国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3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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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3979号案件名称
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分公司、魏国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分公司;魏国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赵立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3979号原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负责人:李庆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魏国家,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负责人:王永丽,系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负责人:冯常鑫,系公司经理。被告:赵立柱,男,198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负责人:杨震,系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负责人:朱金岭,系公司经理。原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与被告魏国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支公司、赵立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昭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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