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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华瑞现代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3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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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3582号
  • 案件名称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华瑞现代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华瑞现代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潘瑞宽;闵长晴;吴云珊;潘运峰;成都缘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358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富力中心15、16楼。法定代表人:张栩。被执行人:成都华瑞现代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太平村6社。法定代表人:潘瑞宽。被执行人:潘瑞宽,男性,汉族,1965年09月0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闵长晴,女性,汉族,1965年12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吴云珊,女性,汉族,1990年09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潘运峰,男性,汉族,1987年12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成都缘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马超东路266号1栋9层902号。法定代表人:潘运峰。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华瑞现代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潘瑞宽、闵长晴、吴云珊、潘运峰、成都缘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23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793728.50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潘瑞宽、闵长晴名下有位于新都镇××单元××楼××号房屋及位于新都镇香城北路8号11栋3单元1楼10号车位、成都华瑞现代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都区新繁镇太平社区六社土地及地面附着物。本院已将处置权移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上述财产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1)川0703执恢314号正在处置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潘运峰、吴云珊、闽长晴名下银行账户,但账户内余额暂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华瑞现代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3××××号车辆,但因无法查找车辆下落,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2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可心执行员  李 靖执行员  吕 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358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富力中心15、16楼。法定代表人:张栩。被执行人:成都华瑞现代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太平村6社。法定代表人:潘瑞宽。被执行人:潘瑞宽,男性,汉族,1965年09月0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闵长晴,女性,汉族,1965年12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吴云珊,女性,汉族,1990年09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潘运峰,男性,汉族,1987年12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成都缘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马超东路266号1栋9层902号。法定代表人:潘运峰。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华瑞现代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潘瑞宽、闵长晴、吴云珊、潘运峰、成都缘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23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793728.50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潘瑞宽、闵长晴名下有位于新都镇××单元××楼××号房屋及位于新都镇香城北路8号11栋3单元1楼10号车位、成都华瑞现代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都区新繁镇太平社区六社土地及地面附着物。本院已将处置权移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上述财产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1)川0703执恢314号正在处置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潘运峰、吴云珊、闽长晴名下银行账户,但账户内余额暂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华瑞现代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3××××号车辆,但因无法查找车辆下落,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2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可心执行员  李 靖执行员  吕 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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