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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靖、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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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245号
  • 案件名称

    刘靖、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靖;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振学;刘玉芬;孙贵文;董晓亮;桦甸市和旺兴矿产品回收有限公司;桦甸市煊鑫矿产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德广经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245号申请人刘靖,女,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699号中银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邹文盛。被执行人:李振学,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刘玉芬,女,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孙贵文,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董晓亮,女,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桦甸市和旺兴矿产品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二道甸子镇本街。法定代表人:李振学被执行人:桦甸市煊鑫矿产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二道甸子镇新风村。法定代表人:李振学被执行人:吉林省德广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东南湖大路1958号。法定代表人:李振学。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靖与被执行人李振学、刘玉芬、孙贵文、董晓亮、桦甸市和旺兴矿产品回收有限公司、桦甸市煊鑫矿产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德广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7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80万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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