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华、苏依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56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5679号案件名称
郭华、苏依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郭华;苏依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5679号申请执行人:郭华,女,汉族,1967年9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苏依拉,男,蒙古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申请执行人郭华与被执行人苏依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7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苏依拉与申请人郭华案件款总额为62675元。2021年9月28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款总额为62675元,于2021年10月8日之前履行案件款31000元,下剩案件款31675元于2021年11月25日之前全部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苏依拉不按期履行,申请人可于2022年1月30日之后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华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56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佘文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骞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蒋玉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3309号 下一篇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6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