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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华、苏依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5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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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5679号
  • 案件名称

    郭华、苏依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郭华;苏依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5679号申请执行人:郭华,女,汉族,1967年9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苏依拉,男,蒙古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申请执行人郭华与被执行人苏依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7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苏依拉与申请人郭华案件款总额为62675元。2021年9月28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款总额为62675元,于2021年10月8日之前履行案件款31000元,下剩案件款31675元于2021年11月25日之前全部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苏依拉不按期履行,申请人可于2022年1月30日之后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华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56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佘文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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