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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艾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陕西英迪沃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财保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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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财保1116号
  • 案件名称

    西安艾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陕西英迪沃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西安艾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陕西英迪沃德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财保111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英迪沃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诗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治刚,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西安艾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安宁,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惠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陕西英迪沃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艾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陕0113财保829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西安艾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英迪沃德科技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艾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路  安  平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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