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鹏翔、李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8执3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330号案件名称
乔鹏翔、李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乔鹏翔;李波;高子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8执330号申请执行人:乔鹏翔,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28日,住陕西省佳县。被执行人:李波,男,汉族,生于1990年2月17日,住陕西省神木市。被执行人:高子林,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8日,住陕西省神木市。申请执行人乔鹏翔与被执行人李波、高子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828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给付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波偿还申请执行人乔鹏翔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案件受理费3650元、申请执行费5900元由被执行人李波、高子林负担。经审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波、高子林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波、高子林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李波、高子林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互联网金融资金、被执行人高子林无车辆信息。经网络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波名下有陕K189M2号东风一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人乔鹏翔告知后,申请执行人乔鹏翔称暂不申请处置。3、本院到被执行人李波、高子林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波、高子林的财产线索。4、本院在被执行人李波、高子林户籍地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李波、高子林名下无房产信息。5、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波、高子林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6、本院将被执行人李波、高子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査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波、高子林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乔鹏翔释明被执行人李波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波、高子林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锋审判员 朱志耀审判员 武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峰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刚乱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冀06刑更1193号 下一篇 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立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4民初2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