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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振、李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49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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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49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徐振、李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徐振;李超;罗增庆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4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振,男,汉族,1983年6月21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30621xxxx。被执行人:李超,男,汉族,1983年9月13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30913xxxxx。被执行人:罗增庆,男,汉族,1976年10月4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119761004xxxxxx。申请执行人徐振与被执行人李超、罗增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陕0902民初7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超偿还徐振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4万元,合计24万元;还款期限为2017年5月底前偿还本息12万元,2018年5月底前偿还本息12万元(该笔12万元按年利率12%从2016年10月31日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如李超未按时还款,则由李超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0月31日起计算本息24万元的利息,直至还清之日为止;被执行人罗增庆对李超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2450元由被执行人李超承担。上述调解书生效后,在约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徐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罗增庆位于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西坝村162号1幢房屋进行了查封。经查询,被执行人李超、罗增庆名下均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超、罗增庆下落不明。本案已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将李超、罗增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增庆名下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李超、罗增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4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持本院(2016)陕0902民初714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涂必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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