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王祖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8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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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8489号案件名称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王祖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王祖艳;犹文江;邓启蓉;成都乐步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8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金沙万瑞中心2栋12层1201号。负责人:涂刚,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祖艳,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犹文江,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启蓉,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乐步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号1栋1单元28层2801号。法定代表人:王玥,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2座21层2103室。法定代表人:朱泽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果,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翟晓明,董事长。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祖艳、犹文江、邓启蓉、成都乐步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陈丽华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未在交纳上诉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陈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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