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绵阳长业西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792财保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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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92财保96号案件名称
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绵阳长业西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绵阳长业西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2财保96号申请人: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朝阳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蒋吉贵,执行董事。申请人:绵阳长业西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绵兴中路202号。法定代表人:孙鹤翔,董事长。申请人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绵阳长业西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计3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已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绵阳长业西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为0110××××6401(开户行:广州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担保人绵阳华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坐落于安州区区的厂房(权证号:安县房权证花荄镇字第2××3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绵阳长业西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绵阳华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坐落于安州区区的厂房。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邹恩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代 丹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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