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许吉超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6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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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6842号案件名称
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许吉超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许吉超案件缘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6842号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唐房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73023810C。法定代表人:马春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春,男,系大连润普电气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许吉超,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吉超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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