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明会、王正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川0724民初2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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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2923号案件名称
邓明会、王正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邓明会;王正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川0724民初2923号原告:邓明会,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礼,绵阳市北川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正虎,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新区南北干道(旭光小区西大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20830272J。负责人:吴运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鹰,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邓明会与被告王正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邓明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1487.51元,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由被告承担该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19日22时40分,原告邓明会骑电动二轮代步车,从安州区桑枣镇场镇方向往桑河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安州区桑枣镇立志村3组路边时,撞上由王正虎停放的川Z5××××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州交警大队认定为同等责任,速将原告送往安州区人民医院治疗。2021年6月22日,就近在安州区桑枣镇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好转出院门诊治疗,于2021年7月29日,经绵阳市民生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邓明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2000元,由于被告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且在保险期内,因此原告未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请贵院依法判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邓明会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为:医疗费11,520元、续医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误工费4,300元、护理费1,560元、残疾赔偿金72,30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170.9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800元、拖车费100元、修车费1,370元、交通费600元,以上合计111,988.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在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邓明会赔付104,408.90元,由被告王正虎向原告邓明会赔付3,79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274元,即由被告王正虎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向原告邓明会赔付1,516元,原告邓明会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1,365元,由被告王正虎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依法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任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健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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