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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章、张昊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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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885号
  • 案件名称

    赵建章、张昊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赵建章;张昊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885号申请执行人:赵建章,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承安镇良庄村村民。被执行人:张昊,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唐县王京镇西建阳村。本院在执行赵建章与张昊劳动争议一案中,新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08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网络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后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股权等财产进行线下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该案件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对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泽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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