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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智、王仁福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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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936号
  • 案件名称

    张文智、王仁福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文智;王仁福;王巧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1936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智,男,1966年8月18出生,汉族,住宁夏盐池县花马池镇雅居园19-2-802室,身份证号码:642126196608180415。被执行人:王仁福,男,1972年4月8出生,汉族,住定边县定边镇东环路鹏鹏洗车店后巷24号,身份证号码:612726197204080911。被执行人:王巧艳,女,1972年1月23出生,汉族,住定边县定边镇东环路鹏鹏洗车店后巷24号,身份证号码:612726197201230929。申请执行人张文智与被执行人王仁福、王巧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5民初427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王仁福、王巧艳向申请执行人张文智偿还砖款人民币67085元,案件受理费1368元由被执行人王巧艳承担。但被执行人王仁福、王巧艳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2021年9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仁福、王巧艳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王仁福在陕西生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行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均有银行存款账户,现予以冻结。经反馈被执行人王巧艳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安银行均有银行存款账户,现予以冻结。经反馈被执行人王仁福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无注册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于2021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王仁福、王巧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在定边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仁福、王巧艳房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王仁福、王巧艳无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前往被执行人王仁福、王巧艳户籍所在地定边县安边镇王寨子村调查被执行人王仁福、王巧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王仁福、王巧艳无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仁福、王巧艳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文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 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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