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宗华、何新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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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964号案件名称
刘宗华、何新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宗华;何新伟;张万平;马保平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964号申请执行人:刘宗华,男,生于1970年3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何新伟,男,生于1982年6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张万平,男,生于1971年8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马保平,男,生于1974年5月17日,汉族。刘宗华与何新伟、张万平、马保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陕0703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何新伟应向申请执行人刘宗华支付12801.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被执行人马保平应向申请执行人刘宗华支付2560.3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元,被执行人张万平应向申请执行人刘宗华支付3820.6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何新伟、张万平、马保平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宗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新伟、张万平、马保平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划拨被执行人张万平银行账户存款3910.64元,被执行人马保平缴纳现金2630.32元,被执行人何新伟未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何新伟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税务、保险登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冻结其银行账户;3、本院通过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新伟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新伟不动产登记信息;5、2021年9月26日,被执行人何新伟履行2000元,负担执行申请费94元,并与申请执行人刘宗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剩余案款10901.6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综上,被执行人张万平、马保平已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何新伟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何新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陕0703执964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华琼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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