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芳元、徐寅森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422民初28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2852号案件名称
杜芳元、徐寅森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杜芳元;徐寅森;陶文春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422民初2852号原告:杜芳元,男,汉族。被告:徐寅森,男,汉族。被告:陶文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芳元诉被告徐寅森、陶文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芳元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芳元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杜芳元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川15刑更546号 下一篇 西安市阎良区城北热力有限公司、郭峰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24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