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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芳元、徐寅森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422民初2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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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2852号
  • 案件名称

    杜芳元、徐寅森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杜芳元;徐寅森;陶文春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422民初2852号原告:杜芳元,男,汉族。被告:徐寅森,男,汉族。被告:陶文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芳元诉被告徐寅森、陶文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芳元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芳元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杜芳元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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