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艳玲、蒋胜利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5执7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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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5执79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丁艳玲、蒋胜利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确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丁艳玲;蒋胜利;牛玉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5执7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艳玲,女,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汝南县。申请执行人蒋胜利,男,1976年3月7日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牛玉军,男,196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确山县。关于丁艳玲、蒋胜利申请执行牛玉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25民特4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申请人牛玉军于2020年10月31日前偿还申请人丁艳玲、蒋胜利的工资款2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人丁艳玲、蒋胜利的工资款20000元;2021年3月1日前偿还申请人丁艳玲、蒋胜利的工资款32235元(如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15.4%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因牛玉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丁艳玲、蒋胜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0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主动履行了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4月07日、2021年4月08日、2021年5月24日,2021年6月15日,2021年7月20日,2021年9月01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不能足额清偿债务,已实施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4月27日,前往确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事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线下调查被执行人牛玉军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确山县处,已实施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公积金缴存账户。四、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送达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情节严重,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未聘请律师,并自愿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52235元,实际执行到位9915.05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 俊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郭亚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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