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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大俊、赵大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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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538号
  • 案件名称

    黄大俊、赵大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黄大俊;赵大庆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538号申请执行人:黄大俊,男,汉族,1969年10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赵大庆,男,白族,1981年9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关于黄大俊申请执行赵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521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赵大庆自愿定于2019年10月17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黄大俊借款本金50000.00元,另定于2019年12月30日前再支付原告黄大俊借款利息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0.00元,被告赵大庆自愿负担。本案执行过程中,依照(2019)黔0521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大庆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大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赵大庆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赵大庆名下登记有贵FQXXX0大众牌轿车,本院已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赵大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黄大俊,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及执行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黄大俊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也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15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实伦审 判 员 张 平审 判 员 阿 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毛震宇书 记 员 祝 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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