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立新、陈颢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3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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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3672号案件名称
徐立新、陈颢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徐立新;陈颢方;长沙禹东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3672号申请人:徐立新,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申请人:陈颢方,女,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第三人:长沙禹东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215号通用家园临街商铺130号。法定代表人:刘江东。第三人: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现代华都家园综合楼2201。法定代表人:袁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立新(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陈颢方(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及第三人长沙禹东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586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颢方的银行存款4586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战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 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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