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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文法、张振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3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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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3244号
  • 案件名称

    代文法、张振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代文法;张振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3244号原告:代文法,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张振国,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现在定州监狱服刑。原告代文法与被告张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代文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28日起按一的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结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8日,被告借原告3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21年4月28日一次还清本金,但至今未还,所以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张振国因涉嫌刑事犯罪,现在定州监狱服刑,因新冠疫情,会见时间无法确定。本院认为,被告张振国因涉嫌刑事犯罪,现在定州监狱服刑,因新冠疫情,会见时间无法确定,本案诉讼程序不能往下进行,故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代文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敬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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