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文法、张振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3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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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3244号案件名称
代文法、张振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代文法;张振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3244号原告:代文法,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张振国,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现在定州监狱服刑。原告代文法与被告张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代文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28日起按一的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结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8日,被告借原告3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21年4月28日一次还清本金,但至今未还,所以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张振国因涉嫌刑事犯罪,现在定州监狱服刑,因新冠疫情,会见时间无法确定。本院认为,被告张振国因涉嫌刑事犯罪,现在定州监狱服刑,因新冠疫情,会见时间无法确定,本案诉讼程序不能往下进行,故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代文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敬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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