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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珂立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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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2民初4757号
  • 案件名称

    青海珂立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青海珂立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757号原告:青海珂立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074550304F),住所:西宁市城西区同仁路11号11号楼4单元412室。        法定代表人:梁娟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宁,城西区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6791860076),注册地址:西宁市城东区祁连路137号。        负责人:徐友全,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54641W),住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81号。        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海珂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青海珂立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珂立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珂立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计510元,由原告青海珂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晓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连连书记员    韩美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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