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彬州世纪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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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408号案件名称
天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彬州世纪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天诚(中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彬州世纪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玉贵;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82民初408号 原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XXXXXXXX。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洪,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中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XXXXXXXX。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中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0902存款11000000元,原告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函作为担保,保险责任限额11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某某(中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0902存款1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从2021年2月3日至2022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凯 人民陪审员 席丽丽 人民陪审员 程振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莹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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