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蒙之源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牧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0执恢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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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0执恢269号案件名称
北京蒙之源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牧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北京蒙之源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牧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0执恢26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蒙之源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MA05KR5R78),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临营东里1-5-103。法定代表人:邓吉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星,天津人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天津人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牧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JYJT6Y),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新桂路宜居广场32号。法定代表人:芦晓红,经理。被执行人:张凯,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蒙之源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牧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凯买卖合同纠纷[(2019)津0110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72006元,执行费248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2021年7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21年7月6日、2021年7月16日、2021年8月16日,本院依法启动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天津市内不动产登记信息;3、2021年7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名单;4、2021年7月13日,本院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张凯不动产登记信息、社保、公积金及其他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张凯无财产信息;5、2021年7月19日,本院前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凯由天津维龙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社保;6、2021年8月11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天津市牧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新桂路宜居广场32号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2021年9月2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张凯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无法轮候冻结无法处置;8、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张凯在案外人天津维龙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资175000元;9、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张凯名下车辆(津J×××××),因轮候查封无法处置;10、2021年9月7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青竹审判员 王 顺审判员 李 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颖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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