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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维成、李宏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2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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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21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马维成、李宏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马维成;李宏军;李军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维成,男,1970年12月14日生,汉族,现住西安市。被执行人:李宏军,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市。被执行人:李军芳,女,1959年1月30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维成与被执行人李宏军、李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9日向二被执行人李宏军、李军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李宏军、李军芳偿付申请执行人马维成借款218000元,案件受理费2285元、执行费317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二被执行人李宏军、李军芳未履行义务。2021年8月9日,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宏军所有的位于陕西省子长市***。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马维成与被执行人李宏军、李军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维成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2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强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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