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华、邹某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322执1427号-3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427号-3案件名称
伍某华、邹某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伍某华;邹某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322执1427号-3申请执行人:伍某华,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法定代理人:陈某莲(系伍某华之母),女,194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邹某华,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申请执行人伍某华与被执行人邹某华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伍某华的执行请求已全部执行到位。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康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亚斌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960号 下一篇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6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