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县皓锐汽配经营部与酉阳县壹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3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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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3862号案件名称
酉阳县皓锐汽配经营部与酉阳县壹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酉阳县皓锐汽配经营部;酉阳县壹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3862号 原告:酉阳县皓锐汽配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街道何家坝路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2MA605F3N3K。经营者:杨桂花,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酉阳县壹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街道石柱溪路99-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5U80EQ94。法定代表人:何荣。原告酉阳县皓锐汽配经营部与被告酉阳县壹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酉阳县皓锐汽配经营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酉阳县皓锐汽配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酉阳县皓锐汽配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陈建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周 玲 书 记 员 黄 群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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