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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1、李双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633财保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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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33财保2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赵某1、李双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易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赵某1;李双月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3财保27号之一申请人:赵某1,女,汉族,2009年8月22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法定代理人:赵某2(赵某1之父),汉族,1987年8月23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申请人:李双月,男,汉族,1979年2月1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申请人赵某1与被申请人李双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冀0633财保27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李双月驾驶的登记在杨小磊名下的冀F×××××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5万元)。2021年9月24日申请人赵某1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某1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双月驾驶的登记在杨小磊名下的冀F×××××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赵某1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章红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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